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号
《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由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9月7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
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号
《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由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9月7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