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决定

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决定

 

 2008  4  22 日营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辽宁省帮助教育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条例》和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法制营口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层层落实,一抓到底。市、市(县)区要成立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为主,其它成员单位为辅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承担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置帮教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及时制定工作规划、方案。市、市(县)区要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会,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二、作好衔接工作,严防脱管漏管。 衔接工作是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环节。座落在营口地区的监所应在刑释解教人员刑满解教前一个月,将其在监所的表现及自然状况同《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一并寄送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并要求刑释解教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持释解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到并办理入户手续。对未到公安派出所报到落户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在一周内通过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家属,动员家属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市、市    (县)区要尽快实现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全面采集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实现联网互通、信息共享。

          三、强化帮教措施,落实帮教责任。 要建立健全市、市(县)区、乡(镇、街)、村(社区)四级帮教工作网络。各级安置帮教办公室对刑释解教人员要及时登记造册,分类归档,做到刑释解教人员底数清、情况明。要建立健全帮教工作的监督管理体系,层层签定帮教工作责任状,帮教责任人与被帮教人员要建立帮教对子,签定帮教协议书,明确帮教对象、目标和责任,做到定人定期走访帮教,随时了解被帮教人员的思想动态,掌握被帮教人员的工作、生活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以包教育、包管理、包转化为内容的帮教活动,真正把帮教措施落到实处。各机关团体、学校和社会各界要经常深入监管场所,采取多种形式,教育感化在押人员,帮助在押人员家属解决实际困难,使在押人员安心服刑,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四、拓展安置渠道,落实扶持政策。 要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大力拓宽安置就业渠道,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不得歧视,使刑释解教人员期满后,安全渡过适应期,尽快融入社会。要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组织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各市(县)区要建立两个以上安置帮教基地。对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40% 以上的,经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要在落实有关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连续三年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三年营业税、城市维护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城市(含城镇)籍的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农村社会救济。监狱、劳教部门要加强在押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使其有一技之长。

          五、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安置帮教工作的落实。 各级综治办、司法行政机关、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管理、监狱、劳教部门、工、青、妇组织要按照《辽宁省帮助教育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条例》规定的各自分工,落实责任,发挥作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指标,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奖励,措施不落实,出现严重后果的,地区和单位当年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当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晋职晋级,并视情节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司法行政和公安机关要定期对监狱、劳教、看守、拘役场所发出《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注意发现、培养、树立安置帮教工作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经费保障,按中央八部委文件精神,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有条件的市(县)、区应建立用于帮助教育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基金组织。

         本决定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