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监督工作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市规划

监督工作的决定

 

(2012年7月 31 日营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科学依据,也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为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依法编制城市规划,不断提高城市规划的法制化水平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国情和市情,符合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中心,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建设和综合布局;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必须强化规划管理的集中统一,坚持依法管理,不断提高城市规划的法制化水平。

        二、坚持依法审批和修改城市规划,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城市分区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为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规划审批后不得随意变更,规划编制机关每10年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状况,依法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每5年可对城市分区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一次评估,如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功能分区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切实维护规划的法定地位和权威性。

        三、明确城市规划的监督重点,强化监督工作效能

    ㈠监督重点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城市总体规划是否按法定程序编制或调整、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是否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有序建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行为、建设项目是否依法查处和纠正,对有关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等。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实施具体监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的实际具体划分界定为:

    1、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⑴城市总体规划;

    ⑵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

    ⑷对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涉及城市性质、城市规划区城市人口规模(变动辐度40%以上)和用地规模(变动幅度30%以上)、性质等重大变更的修订。

    2、需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的事项:

    ⑴城市总体规划年度执行情况;

    ⑵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3、需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

    ⑴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变更;

    ⑵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较大变更;

    ⑷单独编制的城市近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

    ㈡监督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安排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报告,并形成审议意见。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听取市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专题汇报,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主任会议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在半年内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我市城市规划监督的具体工作。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划工作方面的事项进行初步审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参加有关城市规划和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论证会、审查会和调研活动;对涉及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或主任会议报告;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城市规划工作方面所做出的决议、决定和所提出的意见、建议。

对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通过执法检查、视察、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