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

 

营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
 
(2015年9月10日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情况的报告。为依法保护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增强土地管理的法治观念。《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管理的根本法律。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依法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依法规范建设用地,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要加强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土地管理的法治观念。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研究,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要逐步实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合一”,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作用,各类专项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民生工程及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用地的供应。
        四、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严格用地标准,没有达到转让条件的土地,一律不得转让。
        五、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占补平衡”等有关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落实。要加强基本农田的管理和保护,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占用。要从严从紧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土地复垦、整理和综合开发,增加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土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审批权限和范围。
        六、严格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因实施城市规划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七、规范划拨土地管理。
   (一)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政策和标准,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未经政府批准,禁止利用划拨土地从事营利活动。
   (三)人民法院在办理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纠纷时,涉及变更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事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依法进行处置。
        八、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各级人民政府要遵循市场规律,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严控制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建立以房地产用地楼面地价为主的价格评估体系。优先保障民生工程,以及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执行项目准入制度,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九、严格依法清理闲置土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未按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开发利用土地,造成土地闲置已满两年以上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要加强批后土地管理,防止土地供而未用等现象发生。
        十、加大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土地监察、检查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照各自法定职责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确保土地管理秩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十一、鼓励对土地开发利用的探索创新。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探索和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推行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制。
        十二、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