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市十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代表议案
审查处理意见的决定
(2016年3月17日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营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郑凤芝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议案,会议同意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由市政府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吸纳代表议案中的内容,加快该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于2016年5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侯文光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会议同意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由市政府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吸纳代表议案中的内容,加快该条例草案的起草、论证工作,于2016年5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
三、关于张翠琴等16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营口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的议案,会议同意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意见。市政府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于2016年11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该议案的落实情况。办法草案要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