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地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根据立法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提出实施及调整意见,承担立法规划、计划实施的协调工作;
二、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
三、承担市人大及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具体修改工作;
四、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论证、听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负责地方性法规向省人大常委会报批工作,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的发布工作;
六、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七、组织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八、研究处理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询问,报主任会议审定后予以答复;
九、承担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十、研究处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法制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答复;
十一、负责本市地方性法规的汇编工作;
十二、组织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十三、负责向主任会议提出立法专项经费的申拨、使用方案;
十四、承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十五、负责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的日常联系工作;
十六、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聂洪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