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地方立法将实现零的突破
去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根据法律规定,我市立法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为了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市人大常委会从去年11月份开始编制2016年立法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在《营口日报》、营口电视台发布公告,向社会各界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经过对征集到的建议项目进行汇总、整理,确定了2016年立法计划。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两部地方性法规草案就是本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及饮用水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将供水用水管理及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纳入法治轨道具有广泛的社会共识。
在审议《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张,供水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全市供水面积、用水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监管体制、防治措施等开始显现出不足。市政府在原有《营口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基础上,针对供水用水管理中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借鉴其他省、市供水用水管理的经验做法,起草了这部《条例(草案)》,对保障我市供水用水设施安全,促进供水用水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在审议《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随着水资源的日益减少,以及全社会对水资源问题的关注,规范我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对防治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条例(草案)》非常必要,必将为我市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次审议是市人大常委会对两部法规草案的初审。根据《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一般采取三审制,即法规草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采取三审制可以保证法规草案得到充分审议,提高立法质量。另外,为了推进民主立法,市人大常委会还将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使法规能够集中民智、体现民意。这两部法规草案经过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将在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上全文刊登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