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就《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答记者问

9月7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了《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环境保护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日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安全是事关民生的大事,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市人大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把制定《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优先纳入今年的地方立法项目,目的就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防治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

问:如何从源头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答:为了从源头防治污染,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条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还可以设准保护区。对于不同级别的保护区,采取的保护措施是不同的,越靠近水源地,采取的保护措施越严格。《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对重点区域应当依法设置围网、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为了保护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设施,《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设施。

问:《条例》采取哪些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答: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直接靠近饮用水水源,为此《条例》规定了十分严格的保护措施,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条例》还规定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倾倒、堆放、贮存工业废渣和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饲养畜禽;修建墓地,丢弃、掩埋动物尸体;采石、挖砂、取土;清洗车辆或者容器;设置油库、化学品仓库;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通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船舶;设置与污染防治、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活动。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了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有关的活动之外,禁止一切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问: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如何进行监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范围较广,既有城市规划区,又有农村地区,《条例》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问: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有哪些强制措施?

答:《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源,立即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对污染物进行清理,排污单位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同时还将依法对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问:相关部门在保护饮用水水源方面有哪些监管职责?

答:为了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和信息发布平台;为了防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禁止开办的项目,《条例》还规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办的各类项目,不得办理许可事项。

问: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惩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条例》规定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违反《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均采取法定最高额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