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设立专章,规定了人大代表的选举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时,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时,由所在行政区域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但要接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还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
选举法特别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作出具体规定。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划分选区及分配代表名额,进行选民登记并进行选民资格认定,确定选举日期,处理代表候选人提出和确定有关工作,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